寧波海倫鋼琴股份有限公司于6月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正式啟動新股網上申購。據悉,海倫鋼琴此次發行1677萬股,申購價為21元每股,發行后總股本6699萬股,預計募集資金凈額達到3.5億人民幣,將主要用于鋼琴生產擴建項目、鋼琴機芯制造項目、鋼琴制造工程技術中心項目和其他與主營業務相關的業務運營。
早在1月12日便順利過會的海倫鋼琴,本有可能成為A股鋼琴第一股。不料反倒是2月22日過會的珠江鋼琴搶先獲得發行批文,于5月29日掛牌上市。然而剛完成發行的海倫鋼琴可謂起個大早,趕了晚集。
記者就此采訪了投行從業人員,對方表示,中介機構在拿到會后反饋事項之后的資料準備速度決定了企業批文的速度,與過會先后沒有必然聯系。換句話說,又快又好的完成反饋是對上市中介機構的要求。然而,有投資者向記者爆料稱,海倫鋼琴所聘請的中介機構——國浩律師集團(杭州)事務所為了趕進度忙中出現差池,《關于海倫鋼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之補充法律意見書》(六)未有律師簽名及律所印鑒。
根據證監會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第九條規定,提交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應是經二名以上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經辦律師和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簽名并經該律師事務所加蓋公章簽署日期的正式文本;司法部頒布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也明確表示:律師從事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證券法律業務,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應當由2名執業律師和所在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簽名,加蓋該律師事務所印章,并簽署日期。同時,證監會在《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第三十條中進一步明確承辦律師、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簽名及律師事務所蓋章為必須列明的基本內容。國浩所出具的這份補充法律意見書顯然是一份不具備法律效力的空頭文件。
為何這份空頭文件得以公告?記者向采訪了浙江一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表示:各中介機構包括及發行人的相關蓋章簽字頁多為主承銷商統一協調,并由主承銷商最終把關,出現這種情況,很有可能是律所匆忙遺漏,而券商相關人員也未能認真核查。
由于這份文件不具備法律效力,企業申報的文件完整性是存在問題的,這份補充法律意見書(六)是針對奧地利文德隆、煙臺文德隆與海倫鋼琴在供銷、商標許可使用等方面的關系以及對海倫鋼琴獨立性和持續盈利能力的影響發表核查意見。該法律意見書如被證監會認定為無效,將直接影響了對該關聯交易事實的判斷,對公司上市構成法律障礙。
就相關問題記者聯系了海倫鋼琴董秘石定靖,昨天他表示感謝提醒,但未就該事發表其他看法。
另外當事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國浩律師集團(杭州)事務所律師王侃告訴記者,這可能是對方公司工作在文件發送過程中出現了疏忽。他表示,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要蓋章簽名才用,否則是無效的。
針對一份沒有法律效力的《海倫鋼琴:國浩律師集體(杭州)事務所關于公司首發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補充法律意見書(六)》,使得海倫鋼琴順利通過證監會對其關聯交易的質疑,順利發行。就此問題,時報將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