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珠江鋼琴招股書現重大會計錯報》報道后,在其招股書中就屢現失誤,今日再度發現珠江鋼琴前身廣州鋼琴廠本應在1998年2月辦理工商注銷手續,可卻聲稱經辦人員失誤未能及時辦理。而此事一拖就是12年,直至2010年珠江鋼琴進入上市輔導程序后才補辦了工商注銷手續。有律師稱應當追究股東未及時清算注銷的責任,另有律師針對珠江鋼琴與其前身廣州鋼琴廠共存12年認為這已經涉嫌違反《公司法》中有關公司法人獨立性的描述。
招股書顯示,1998年2月,經原廣州二輕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和原廣州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批準,廣州鋼琴廠完成《企業國有資產注銷產權登記表》。其后由于當時企業的工商注銷管理意識不強,公司有關經辦人員忽視了及時辦理廣州鋼琴廠的工商注銷手續。2010年3月公司進入上市輔導程序后,在對公司有關工商登記方面存在的遺留問題進行全面梳理后,立即啟動了廣州鋼琴廠的工商注銷手續。
然而,國家工商總局2001年8月29日就發出《關于及時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238號明確指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對政府主管部門決定關閉、撤銷尚未辦理注銷登記的企業進行一次專項清理。對應辦理注銷登記而尚未辦理的,請督促有關部門盡快辦理;對債權債務尚未清理完畢不能辦理注銷登記的,要督促企業的主管部門、清算組抓緊清理債權債務;對因其他原因暫不能辦理注銷登記的,要積極協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影響注銷登記的問題。
既然工商總局在2001年就明確通知各地要清理各企業尚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問題,為何珠江鋼琴在這一年的集中清理下被忽略了呢?對此,廣東融關律師事務所任意律師表示:如果股東沒有惡意逃避債務或轉移公司財產等行為的話去工商注銷即可,但要追究未及時清算注銷的責任。
另外招股書還顯示,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出具的《關于確認廣州市珠江鋼琴工業公司與廣州鋼琴廠關系的復函》(穗府辦函【2011】6 號),確認廣州市珠江鋼琴工業公司與廣州鋼琴廠在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不同的名稱注冊,但兩家企業的資產、業務、機構、財務和人員完全一致,屬‘兩個牌子,合署辦公’,兩家企業實質上是同一實體。
對此,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表示,根據《公司法》第3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珠江鋼琴兩個牌子,合署辦公的行為等于將兩家企業資產全部混同了。許律師同時質疑道:作為珠江鋼琴,其公司法人的獨立性何在呢?